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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南京市企業聯合會,英文名稱:NANJ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NJEC。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市工商企業和少部分社會組織以及經濟專家、學者自愿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以社會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為中心,堅持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守法、自律,協調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系。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南京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受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湖北路85號7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開展工作,業務范圍包括:
(一)制定本會的業務發展規劃和自律條規,為本會會員搭建資源整合、交流的平臺;
(二)研究、傳播、推廣現代化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編輯和發行有關雜志、工作動態等;
(三)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企業的意愿和正當要求,溝通政府與會員企業的聯系,為政府制定同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提供立法建議,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四)推進會員企業素質,企業文化建設,增強會員企業法律意識,引導會員企業學法、守法、依法規范自身行為,支持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大力提倡企業誠信經營,促進企業家隊伍成長;
(五)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密切聯系企業,關心企業工作的熱點、難點,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推廣企業先進經驗和管理創新成果,組織開展評估企業活動,表彰評比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六)加強會員及有關社會組織的業務聯系,為會員企業提供培訓、咨詢、信息、法律事務等服務,針對會員企業需求開拓發展新的服務領域,擴大新的服務功能。
(七)發揮本會系統的整體優勢,組織會員企業開展與其他地區的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資源整合、交流與合作;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方針,加強本會內部常設機構的自身建設,提高本會工作人員的政治、文化、業務素質;
(九)組織會員企業、企業家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各個時期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提高會員整體素質,努力培養造就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職業化企業家隊伍;
(十)受政府授權委托,積極參與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工作,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委托,具體參與勞動立法、企業勞動爭議的協調和處理工作;
(十一)介紹、推廣國內外企業家的成功經驗,為會員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資料和咨詢服務;
(十二)接受政府委托,代表會員企業參與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雇主組織的雙邊交流活動;
(十三)組織會員國內外學術學習、研究,促進中外企業家的交流,發展與有關團體和組織的合作;
(十四)開展有利于企業發展的相關活動及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主要由單位會員組成,適當吸納少部分有影響力的經濟專家和學者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所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的社會形象;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牌及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承擔并完成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牌和證書。會員連續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領導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預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1/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在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3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并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執行會長一人,可受會長委托行使會長職責。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紀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紀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發生分立、合并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發生其他應當終止事項的。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3年6月14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南京市企業家協會,英文名稱:NANJING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NJED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市工商企業家和少部分社會組織以及經濟專家、學者自愿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以社會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為中心,堅持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守法、自律,協調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系。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南京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受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湖北路85號7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開展工作,業務范圍包括:
(一)制定本會的業務發展規劃和自律條規,為本會會員搭建資源整合、交流的平臺;
(二)研究、傳播、推廣現代化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編輯和發行有關雜志、工作動態等;
(三)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企業、企業家的意愿和正當要求,溝通政府與會員企業的聯系,為政府制定同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提供立法建議,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四)推進會員企業素質,企業文化建設,增強會員企業法律意識,引導會員企業學法、守法、依法規范自身行為,支持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大力提倡企業誠信經營,促進企業家隊伍成長;
(五)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密切聯系企業,關心企業工作的熱點、難點,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推廣企業先進經驗和管理創新成果,組織開展評估企業活動,表彰評比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六)加強與本會團體會員及有關社會組織的業務聯系,為會員企業提供培訓、咨詢、信息、法律事務等服務,針對會員企業需求開拓發展新的服務領域,擴大新的服務功能。
(七)發揮本會系統的整體優勢,組織會員企業開展與其他地區的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資源整合、交流與合作;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方針,加強本會內部常設機構的自身建設,提高本會工作人員的政治、文化、業務素質;
(九)組織會員企業、企業家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各個時期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提高會員整體素質,努力培養造就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職業化企業家隊伍;
(十)作為企業一方的維權代表,積極參與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工作,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委托,參與具體勞動立法、企業勞動爭議的協調和處理工作;
(十一)介紹、推廣國內外企業家的成功經驗,為會員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資料和咨詢服務;
(十二)接受政府委托,代表會員參與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雇主組織的雙邊交流活動;
(十三)組織會員國內外學術學習、研究,促進中外企業家的交流,發展與有關團體和組織的合作;
(十四)開展有利于企業家身心健康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主要由個人會員組成,適當吸納少部分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所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牌及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承擔并完成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牌和證書。會員連續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總票數的1/2;
(三)其他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超過一半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領導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預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等額選舉)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1/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在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3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并按章程規定提交表決;
(五)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執行會長一人,可受會長委托行使會長職責。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紀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紀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發生分立、合并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發生其他應當終止事項的。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3年6月14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23年6月